普通提貨單轉(zhuǎn)讓的法律屬性系債權讓與
- 發(fā)布時間 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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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普通商品提貨單僅為一般債權憑證,對其買賣在法律上應定性為債權讓與。債權讓與人僅對讓與的債權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對債務人的履行能力不負擔保責任,債務人不適當履行的后果應由受讓人承擔。
案情
王仁昭系個體工商戶,開辦一頁巖磚廠,因欠蘇春蓉借款1.5萬元,雙方協(xié)商以10萬匹頁巖磚作價1.5萬元抵償債務,不再償還借款。王仁昭向蘇春蓉開具了提貨人為蘇春蓉、數(shù)量為10萬匹頁巖磚的磚票1張,磚票一式兩聯(lián),雙方各持一聯(lián)。2004年3月,蘇春蓉將磚票作價1.4萬元轉(zhuǎn)讓給徐壽敏。2004年4月,徐壽敏持磚票從王仁昭的磚廠提走頁巖磚2萬匹。2004年8月,王仁昭因經(jīng)營管理不善,磚廠停產(chǎn),無磚可供。徐壽敏因提不到貨,便向蘇春蓉要求退還尚余8萬匹磚的磚票,蘇春蓉拒絕。徐壽敏訴至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退還磚票并由蘇春蓉返還磚票購買款1.12萬元。
裁判
巫山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徐壽敏、蘇春蓉二人自愿買賣磚票,徐壽敏也持磚票到磚廠提取了部分頁巖磚。因此,磚票上記載的磚的質(zhì)量及王仁昭的供應風險均已轉(zhuǎn)移給徐壽敏,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徐壽敏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要求對本案依法進行改判。其理由為:1.雙方買賣的標的物是頁巖磚,而不是磚票,磚票僅是提取標的物的憑證。2.本案的買賣合同僅在徐壽敏與蘇春蓉之間建立,該合同標的物的出賣人是蘇春蓉,而不是王仁昭。徐壽敏自行到王仁昭處提貨,只證明雙方對交付地點和方式的約定,不能成為出賣人蘇春蓉的交付責任發(fā)生轉(zhuǎn)移或免除的事由。因此,蘇春蓉應對王仁昭的履行能力承擔擔保責任,并繼續(xù)向徐壽敏交付頁巖磚,否則便應承擔違約責任。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令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再審,該院再審后認為,蘇春蓉與徐壽敏之間的磚票買賣屬債權讓與,而不是實物買賣;徐壽敏應當向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的債務人王仁昭主張違約責任,蘇春蓉對王仁昭的履行能力不承擔擔保責任。遂于
該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再上訴,再審裁定已生效。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一、磚票買賣合同的法律性質(zhì)
王仁昭與蘇春蓉之間原為民間借貸關系,但后來雙方又達成用頁巖磚清償債務,并不再償還借款的協(xié)議,該協(xié)議的實質(zhì)是債的更新,將原借貸合同變更為新的買賣合同,即以設定給付10萬匹頁巖磚的新債代替償還1.5萬元借款的原債務,并使1.5萬元的原債務歸于消滅。
債務更新后,直接根據(jù)合同所產(chǎn)生的債權和合同目的所指向的物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事實,前者是雙方當事人對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的事實,決定合同生效并使得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后者是所有權發(fā)生變動的事實。在王仁昭實際交付前,蘇春蓉并不能直接占有約定的交付物,其對王仁昭享有的是依合同產(chǎn)生的頁巖磚交付請求權,這只是一種債權請求權。因此,蘇春蓉、徐壽敏之間磚票買賣行為的實質(zhì)是一種合同權利即合同之債權的轉(zhuǎn)讓。這從蘇春蓉將債權憑證磚票交付給徐壽敏也可以看出,雙方買賣的是一種債權,而不是實物。所以,抗訴機關主張雙方買賣的標的是實物頁巖磚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 債權讓與人對債務人的履行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債權讓與合同是以債權為標的的買賣、贈與、互易等債權合同。債權轉(zhuǎn)讓后,轉(zhuǎn)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而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成為合同新的權利主體。讓與通知后,債權由讓與人移轉(zhuǎn)給受讓人。
在本案中,蘇春蓉作為合同債權的轉(zhuǎn)讓人應當對作為受讓方的徐壽敏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即保證其轉(zhuǎn)讓的權利不存在瑕疵,但這種擔保責任的范圍應當如何界定?筆者認為,債權本身是一種請求權,而不是實際的支配權,債權人享有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請求債務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的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未做出履行之前實際占有債務人的財產(chǎn),也就不可能知道未來交付的標的物是否會有瑕疵。進言之,債權的轉(zhuǎn)讓人不可能對債務人未來所要交付的標的物是否有瑕疵向受讓人作出擔保(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也不能給轉(zhuǎn)讓人強加這樣一種擔保的義務;對于債務履行期到來之后,債務人有無實際的履行能力、能否全面履行合同等等,轉(zhuǎn)讓人也同樣無法作出擔保。而受讓人在承受讓與的債權時就應承擔這樣一種風險,即在履行期到來時,債務人有可能不能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出現(xiàn)這種情況,只能由受讓人基于違約向債務人提出請求,而不應由轉(zhuǎn)讓人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債權讓與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僅限于三個方面:一是擔保受讓債權有效存在,否則標的自始不能,讓與無效。債權為讓與人擁有,否則構成無權處分。二是擔保受讓人免于任何抗辯,因債務人對原讓與人的抗辯權可向受讓人提出,故受讓債權若存在瑕疵,必將導致受讓人所受讓的債權不能實現(xiàn)或不能完全實現(xiàn)。三是擔保不損害或破壞讓與債權價值,如未經(jīng)受讓人同意,讓與人不得撤銷讓與通知等。但債務人的履行能力不屬于權利瑕疵擔保范圍。具體到本案中,在王仁昭不能交貨時,只能由徐壽敏向其提出違約請求,而不應該要求蘇春蓉承擔違約責任或?qū)ν跞收训穆男心芰Τ袚鷵X熑巍K裕乖V機關提出應由蘇春蓉承擔履行義務或?qū)ν跞收训穆男心芰Τ袚鷵X熑蔚目乖V理由不能成立。作者:蔣家富 來源:人民法院報




